河北75岁退休干部举报当地县委书记,这个舆情河北应该高度重视
2024-01-12 2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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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75岁退休干部举报当地县委书记,这个舆情河北应该高度重视

文|清哲木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河北一75岁退休干部举报当地县委书记后 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相关信息披露,2024年1月2日,年逾75岁的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因通过邮寄信件给河北省、唐山市及迁西县党政领导干部,反映、举报现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被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树山举报信中提到的李贵富生于1965年9月,曾任唐山市丰南区副区长、唐山市丰润区区长、唐山市遵化市委书记等职;2019年4月升任唐山市副市长;2021年8月,转任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2年,李贵富兼任迁西县县委书记迄今;同年10月16日,他还当选了唐山市总工会主席。

2023年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8天之后,即2023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笔者注意到,诬告陷害罪一项,包括“2023年8月8日、9月4日、10月15日、28日、11月12日、12月4日,马树山以‘迁西县委、县政府两大院部分党员干部、迁西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部分党员干部’的名义,先后向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唐山市委书记邮寄举报信,捏造并告发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从2023年春节开始搞了一个上几千万元的城关各个角落的亮化工程,直到2023年6月才终止,包括在城关大街小巷制造不必要的宣传广告费达上亿元。面对迁西县财政状况到了崩溃边缘,李贵富不惜重金也为了个人捞钱,大手大脚,搞了一次迁西干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形式主义腐败举动’……”等等。

诽谤罪一项是,2023年12月3日,马树山“将2023年8月8日、10月28日、11月12日的举报信连同‘举报我县县委书记李贵富、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在政治生态人事任用上的不正常、不正当的腐败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举报和说明’、‘迫切呼吁县政府有关县长和县城乡建设住建局、栗乡街道办党工委领导应及时停止我县城关内主街道进行亮化工程的举动’两封信邮寄给30名迁西县委县政府、县直单位、乡镇主要领导干部,捏造并散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乱作为,与县委组织部部长郑艳华搞人事腐败……”等等。

具体相关信息,笔者不一一赘述,有兴趣的网友可以查询相关新闻报道。

但是,这件事笔者感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不应该出现县委办报警,这不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吗?既然是公开报道的新闻,就有必要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阳光的照射和法律的拷问。

就我们普通公民掌握到的法律知识,也很难对应到马树山身上。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

法律明确规定诽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介入干预;而公民举报政府及其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另外,即便公民举报政府及其部门行为失实,由于政府及其部门并非自然人,并不具有名誉权,因而也不存在公民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诽谤”问题,公安机关同样不能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刑拘或通缉相关公民。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诬陷罪为由刑拘或通缉发帖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公民,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违法越权办案行为,笔者不是法律专家期待法律专业人士解疑释惑。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有哪些区别?

这两个罪很容易被混淆,是因为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当然重点在于不同的地方。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在二者还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客体要件不同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二、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诽谤罪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客观行为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诽谤罪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诬告陷害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 243 条第 3 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近年来,动用诽谤罪名以及诬告罪名保护国家机关及地方领导干部“名誉”的案件却屡见报端,像早期重庆的“彭水诗案”、河南的“王帅案”、山东的“高唐网案”、山西的“稷山文案”等,都是对相关政府机关或者地方高官进行“污蔑”、“诽谤”或者散布“不实之词”造成不良影响而被当地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还有被定罪判刑的例证。而所有这些案件的背后,都存在着作为“被害人”的政府或官员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政府形象”、“机关声誉”从来就不能成为诬陷、诽谤的侵害对象,这是我国法律上的一个“常识”,而侵犯个人人格、名誉也只有“情节严重”并且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可以由公安、检察机关“公权力”介入,实行“公诉”。但法律上的这种特别“例外”规定,却被一些地方官员用来作为对付群众批评、监督或者出现某些过激言论的“私器”。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在反腐“零容忍”反腐无禁区的语境下,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即可。大可不必对举报人搞选择性执法。

而公民举报政府及其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笔者看了一下马树山的举报内容基本是对当地县委书记的举报信息,属实不属实应该由于上级纪委监委监管机构的认定。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但是网络举报就是“诽谤、诬陷罪”,如果这一影响不消除,人们就会存在着举报就会被以诽谤、诬陷罪刑拘的心理,谁还敢反腐?这可以说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反腐败的大问题,籍此,希望唐山市方面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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